3.对于非机关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明知其部属有制售伪劣商品行为,也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法律解释如下:
1. 对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即明知他人制造、销售伪劣商品,却不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追究放纵犯罪行为责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在监管范围内;是否加强了对制售伪劣商品的检查监管;产生的社会危害的程度等。
3. 对于非机关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明知其部属有制售伪劣商品行为,也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4. 负有明知他人制售伪劣商品而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义务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后果的,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追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主体责任时,应当根据作出判决的权利职责划分和主体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以上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完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