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失职,造成动植物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罪名。以上所述,仅为参考信息,具体以适用法律为准。
刑法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失职,造成动植物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的规定,对于监管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属于刑法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 不执行预防、检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2. 未按规定时限轮岗或交接,造成严重后果;
3. 不按规定紧急集会、调防,造成严重后果;
4. 不按规定重大疫病隐患追查情况上报,造成严重后果;
5. 泄露动植物疫情情报、封控措施等,影响疫情的防治,造成严重后果;
6. 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的动植物检疫罪名,包括:
1. 非法运输、邮寄动植物检疫物品罪:携带和邮寄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携带有病原微生物的物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罪名;
2. 非法入出境运输、邮寄动植物检疫物品罪:非法运输、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携带有病原微生物的物品进出境或者境内、境外运输,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罪名;
3. 非法销售、利用被检疫植物罪:非法销售、利用被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罪名;
4. 偷运、私运禁止入境、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罪:偷运、私运禁止入境、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罪名。
以上所述,仅为参考信息,具体以适用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