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低价或不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出让给他人或组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解释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要件:被告人必须以非法手段、低价或不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低价或不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出让给他人或组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解释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要件:被告人必须以非法手段、低价或不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目的要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或给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提供方便条件。
3.主体限定: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土地使用权管理的人员。
4.客体限定:犯罪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5.数额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数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6.附加处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者可以加重处罚,例如剥夺政治权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一般解释规定,具体的解释还需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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