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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军事秘密犯罪案件中,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认定、量刑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规定。具体的主要规定如下:
1.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认定:要求犯罪主体有故意行为,即明知是军事秘密且有泄露的行为。
2. 泄露对象的界定:明确了军事秘密的对象包括中央军委和国家军事部门统一行使的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军事科研、军事设计、军事制造、军事测试评估、军事项目、军事工程、军事施工、军事采购、军事保密和军事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3. 泄露行为的界定:包括故意向国外组织、机构或个人提供军事秘密;以营利为目的,故意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故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并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故意非法提供或者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军事秘密等。
4. 泄露后果的界定: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行为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较重的刑罚。
5. 宣告暂缓执行与假释的限制: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宣告暂缓执行和假释的行刑和刑罚改变措施。
以上是最高检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该解释主要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