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获取证据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获取证据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关于暴力取证罪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包括以下重要规定:
1. 暴力取证的界定:《解释》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构成暴力取证罪,即当以暴力、恐吓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证据的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
2. 罪责认定的要件:《解释》规定了认定暴力取证罪的要件,包括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证据;情节较重等。
3. 威胁手段的界定:《解释》明确了威胁手段的范围和情形,例如言语威胁、暴力威胁、恶意泄露、恶意毁损、非法侵入住宅等。
4. 暴力取证罪的追究时效:《解释》规定了暴力取证罪的追诉时效,即从犯罪事实发生之日起长达10年。
5. 对警察等公职人员的规定:《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证据构成暴力取证罪的,应按照刑事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6. 暴力取证罪中的共同犯罪和犯罪未遂:《解释》规定了共同犯罪和犯罪未遂的责任和处罚。
7. 赔偿和追回:《解释》明确了被暴力取证罪侵害人的赔偿权和追回证据的规定,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获取证据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