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主要内容仅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司法实践和具体案情作出进一步解释。
根据最高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广义的“伪造发票犯罪”指的是,以虚构、变造、购买、出租、出借等手段制作或者非法买卖、非法使用、非法转让、非法出售等行为使用伪造的发票,携带、交易、出售、赠予、接受、收购、抵押、担保、转租、转让或者接受伪造的发票等行为。
2. 伪造的发票有明确的定义,指的是与国家税务行政部门主管的商品、工程、运输、服务等行业真实发票相比,存在对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增值税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和购买方信息等重要内容进行虚构、变造等非法行为的文书。
3. 最高法规定了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持有、交易、出售等伪造的发票,或者明知其为伪造的发票而担保其中,其中“故意”是指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
4. 对于伪造的发票价值的认定,最高法规定了三个等级:特别重大案件,涉及伪造面额超过500万元或者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发票;重大案件,涉及伪造面额超过100万元或者税额超过50万元的发票;一般案件,涉及伪造面额超过10万元或者税额超过5万元的发票。
5. 最高法确定了伪造的发票犯罪的量刑标准,对于主要犯罪分子,重大案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般案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次要犯罪分子,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主要内容仅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司法实践和具体案情作出进一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