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具体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以及有关动植物检疫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具有国家动植物检疫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不履行检疫职责,导致进出口动植物传染病疫情扩散,或者将检疫事项作虚假记录、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犯罪性质明显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意味着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主要指由于国家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对进出口动植物的检疫职责不履行或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疫情扩散或提供虚假记录、虚假资料的行为。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职责不履行:即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动植物进行检疫工作,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检疫决定,导致传染病病原体、有害动植物等进出国境,进一步导致疫情的传播。
2. 违反规定:包括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未正确使用检疫工具和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记录和信息报送等行为,以及未遵守其他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提供虚假记录、虚假资料:指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在检疫过程中对相关检疫事项作出虚假记录,或提供虚假的检疫资料,欺骗相关机构和公众,导致传染病疫情扩散或其他损害。
对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具体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以及有关动植物检疫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