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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名的司法含义

时间:2023-08-10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3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个人主体通常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个人行为人;单位主体通常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即以非法方式出售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的发票,这些发票主要用于企业报销、开票等涉及税务的活动。非法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的,但仍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销售行为。

根据刑法,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2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名的司法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个人主体通常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个人行为人;单位主体通常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以非法方式出售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的发票,这些发票主要用于企业报销、开票等涉及税务的活动。

3.非法方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可以是制造、贩卖伪造的发票或者借用他人的发票等方式。非法手段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虚开发票、假发票等手段。

4.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故意。非法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的,但仍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销售行为。

5.危害结果:该罪名的危害结果主要是涉及税收领域的违法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严重者可能还涉及其他犯罪活动。

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具体的司法含义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因此,以上仅为一般解释,具体的司法含义还需结合相关法律资料和司法实践来进行判断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