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勒索罪中,帮助犯的认定主要依据其实际行为和故意。若帮助犯对目标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有所了解,或者对目标犯罪行为的公然性有所察觉,可以认定其具备故意。这意味着帮助犯的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使敲诈勒索得以实施,或扩大了主观敲诈勒索人的实施范围。总之,诈勒索罪的帮助犯是指为主观敲诈勒索行为提供实质上的协助或支持的人,其认定需要考察其实际行为和故意,并与主观敲诈勒索行为有一定的联系。
在诈勒索罪中,帮助犯的认定主要依据其实际行为和故意。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帮助犯是指为犯罪的执行提供方便、遮蔽视线、销赃、通信、交通、出入境、隐匿身份、收钱、送钱、提供工具或者提供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人。
为认定某人属于诈勒索罪的帮助犯,需要考察以下几个要素:
1.行为:帮助犯必须参与与敲诈勒索行为有关的一定活动。这些活动可以是提供必要的工具、技术,提供交通或通信等手段,或者在物品、资金方面提供支持。
2.故意:帮助犯的行为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有意识地提供帮助以使得敲诈勒索行为得以顺利进行。若帮助犯对目标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有所了解,或者对目标犯罪行为的公然性有所察觉,可以认定其具备故意。
3.与主观敲诈勒索行为的关系:帮助犯的行为必须与主观敲诈勒索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并为其提供了帮助。这意味着帮助犯的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使敲诈勒索得以实施,或扩大了主观敲诈勒索人的实施范围。
总之,诈勒索罪的帮助犯是指为主观敲诈勒索行为提供实质上的协助或支持的人,其认定需要考察其实际行为和故意,并与主观敲诈勒索行为有一定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