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确定票据、有价证券、假币等主题判决有关问题的解释》是有关变造货币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1.变造货币罪的构成:以恶意为目的,制作、复制等损害货币真实性、完整性的票据或者造币,金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摘要内容,具体的详细规定请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确定票据、有价证券、假币等主题判决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确定票据、有价证券、假币等主题判决有关问题的解释》是有关变造货币罪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 变造货币罪的构成:以恶意为目的,制作、复制等损害货币真实性、完整性的票据或者造币,金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变造货币定义:指制作、复制、伪造、变造票据或者造币,以及以伪币抵偿、退赔等方式用伪币流通的行为。
3. 损害货币真实性、完整性的行为:包括制作或者复制真实货币的票据;制作假的或者损害货币真实性、完整性的票据;伪造、变造、复制的假币;以伪币抵偿、退赔等方式流通的行为等。
4. 金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指损害货币真实性、完整性的金额较大,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等严重情节。
5. 识别货币真伪的方法:明显不符合真币特征,如颜色、图案、字迹、质感等;使用专用设备如红外线灯、紫外光等对照检查;与真币相互对比等。
6. 对其他主题判决的影响:解释还明确了对监守自盗案件、涉及保险、合同、票据等其他主题判决的适用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摘要内容,具体的详细规定请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确定票据、有价证券、假币等主题判决有关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