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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的刑法条款内容

时间:2023-08-0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4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根据我国刑法,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的刑法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危险物品失职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任职于有关动植物检疫、卫生检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供应者等单位的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检疫、检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失职罪。以上仅为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相关刑法条款的概述,具体适用刑法条款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解释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的刑法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物品失职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任职于有关动植物检疫、卫生检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供应者等单位的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检疫、检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失职罪。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刑法第322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由边境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3.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罪: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刑法第341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行政法规,情节在轻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仅为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相关刑法条款的概述,具体适用刑法条款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