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商标的侵权主要通过下列行为来认定:1.使用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2.使用与已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对著名商标的不正当利用,损害公众利益的;3.盗用他人商标注册;4.以宣传他人商品、服务的目的,使用他人商标;5.伪造、冒用商标,以虚假标志进行商业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商标的侵权主要通过下列行为来认定:
1. 使用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
2. 使用与已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造成对著名商标的不正当利用,损害公众利益的;
3. 盗用他人商标注册;
4. 以宣传他人商品、服务的目的,使用他人商标;
5. 伪造、冒用商标,以虚假标志进行商业活动。
除了以上列举的行为外,还可以参考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民法典中商标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二章《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下:
- 第1207条: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对使用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有权制止对方继续使用,要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第1208条: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对使用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原权人许可的,有权制止对方继续使用,要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第1209条:注册商标的转移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未经登记转移的商标的权利人,不得主张商标专用权;
- 第1210条:使用他人商标或者使用虽然与他人商标有区别,但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标的标志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条文是商标权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判断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