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办理暴力取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有11个规定。此外,最高院暴力取证案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暴力取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犯罪行为证明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刑事诉讼公正和人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办理暴力取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院暴力取证案件司法解释”),共有11个规定。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规定:
1. 暴力取证犯罪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进行暴力威胁、伤害、拷打、虐待、骚扰和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的犯罪活动。
2. 犯罪形态包括:恶意殴打、恶意扔掷、恶意捆绑、用电击器、伤害或威胁使用凶器等对他人进行暴力侵害及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
3. 法庭审判中的暴力取证犯罪行为,包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暴力侵害、胁迫、恐吓或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
4. 对暴力取证行为的认定应根据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的人,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作出不真实的供述或认罪等情况判断。
此外,最高院暴力取证案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暴力取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犯罪行为证明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刑事诉讼公正和人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