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中的参与,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明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出厂或者销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管责任,明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出厂或者销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导致重大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个人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中的参与,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明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出厂或者销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的具体确定以判决书为准,法院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量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