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变造货币犯罪"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与变造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教唆他人实施贩卖变造货币罪的,按照组织、教唆他人实施的数额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变造货币犯罪"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与变造货币相关的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其中规定如下:
1. 货币的定义:货币包括人民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行的其他法定货币。
2. 变造货币罪: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国内外货币、假冒货币或者变造货币,情节严重的,构成变造货币罪。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教唆他人实施变造货币罪的,按照组织、教唆他人实施的数额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3. 贩卖变造货币罪: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购买变造货币,情节严重的,构成贩卖变造货币罪。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教唆他人实施贩卖变造货币罪的,按照组织、教唆他人实施的数额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4. 持有变造货币罪: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伪造国内外货币、假冒货币或者变造货币,情节严重的,构成持有变造货币罪。
5. 走私变造货币罪:任何单位或个人走私进出境的伪造国内外货币、假冒货币或者变造货币,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变造货币罪。
6. 制造货币印模工具罪:任何单位或个人制造伪造国内外货币、假冒货币或者变造货币的印模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制造货币印模工具罪。
7. 职务侵占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加重处罚:负责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印制厂、造币厂等单位,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受贿货币,情节严重的,可以从重处罚。
以上是两高变造货币犯罪解释主要规定的概要内容,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文件以了解更多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