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军队工作人员明知军事秘密,向非军事机关、军队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的行为。只有泄露这些信息才能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这一条款的出现,为更加严厉打击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行为提供了更大的法律支持。具体如何界定“情节严重”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仍需参考相关法律文件和判例。
有关我国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和第111条之一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军队工作人员明知军事秘密,向非军事机关、军队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有以下几个标准:
1. 泄露的信息必须是军事秘密:军事秘密是指与国防安全、军事行动、军事科研等相关的国家机密信息。只有泄露这些信息才能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2. 泄露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泄露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的,即明知是军事秘密,故意向非军事机关、军队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3. 泄露行为必须是军队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有军队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军事秘密泄露行为严重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的出现,为更加严厉打击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行为提供了更大的法律支持。所谓“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泄露的秘密信息属于核心军事秘密、泄露数量较大、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泄露等。具体如何界定“情节严重”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仍需参考相关法律文件和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