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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放纵走私案件的解释具体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8-03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4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该条规定,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放纵被监管人有组织地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或者利用职权为走私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检放纵走私案件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走私犯罪行为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和打击作用,或者与走私犯罪分子勾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关于最高检放纵走私案件的解释具体有以下规定: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监察机关放纵走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监察机关放纵走私犯罪案件是指监察机关未能履行职责,对走私犯罪行为未能及时依法检察起诉,或者在监察工作中与走私犯罪分子勾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走私犯罪行为的发生、继续或者未能及时侦破、起诉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该条规定,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放纵被监管人有组织地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或者利用职权为走私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2条:该条规定,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走私活动发生、持续或者扩大的,构成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方向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严厉打击“保护伞”问题,依法打击放纵走私、偷税漏税等行为,坚决查处与走私犯罪及其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关的检察干警等。

以上是最高检放纵走私案件的一些相关规定和解释。具体的适用情况仍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