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二)》只是司法解释,具体的案件处理仍然需要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包括:
1. 淫秽物品的定义:《解释(二)》明确了对淫秽物品的界定,包括具有强烈暴露色情、淫秽、变态性质,且有可能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造成严重影响的物品。
2. 依法定罪的标准: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要素,即以牟利为目的,并具有传播性质,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3. 获利方式的认定:《解释(二)》明确了获利方式的范围,包括直接获得财物或者非物质利益、间接获得财物或者非物质利益、其他帮助他人牟利等情形。
4. 传播方式的认定: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既包括有形物品的传播,也包括通过网络、移动通信、传媒等传播手段进行传播。
5. 刑事责任的承担:《解释(二)》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主体分为两类情况,一是承担犯罪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淫秽物品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者等,二是其他未承担犯罪责任的主体,对于后者,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罚或教育、矫正措施。
6. 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收入,需要将非法经营额与合法经营额进行计算和确定,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二)》只是司法解释,具体的案件处理仍然需要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