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79号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决策权、执行权的人员,故意采用欺骗、掠夺或者其他方法,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上市公司名义或者依托上市公司的资源、地位、职权,采取虚构交易、违法披露、肆意制造市场等方式,致使上市公司财产受到巨大损失的行为。
2.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造成的后果,可以对被告人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以及有期徒刑的刑罚。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具体犯罪行为的认定:《司法解释》对欺骗、掠夺、虚构交易、违法披露、肆意制造市场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指出了如何认定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4. 审判程序和证据要求:《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审判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件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包括起诉标准、举证责任、公开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总结,详细内容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第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