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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怎么认定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司法解释

时间:2023-08-0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司法解释了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认定标准。检疫合格是指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检疫标准,经过相应的检疫程序,证明无传染性或病原菌性。根据以上认定标准,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担任动植物检疫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具有传染性或病原菌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检疫合格,仍不尽职尽责,致使疫病传入国境或者扩散蔓延或者使有关地区发生较大的疫情,并给国家、社会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司法解释了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 担任动植物检疫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动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等。

2. 动植物及其产品具有传染性或病原菌性,而未经检疫合格。检疫合格是指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检疫标准,经过相应的检疫程序,证明无传染性或病原菌性。

3. 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检疫合格。明知是指明确知晓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检疫合格的情况;应知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或明显违反职责的情况下,应该知道动植物及其产品未经检疫合格。

4.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未采取必要的检验、检疫和防控措施。

5. 动植物疫病传入国境、扩散蔓延或导致较大疫情,并给国家、社会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以上认定标准,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在具体司法实施中,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