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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关解释有哪些主要规定

时间:2023-08-0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相关解释主要包括以下规定:1.《关于办理非法经营已明确危害社会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从事医疗活动,违法行为发生后,造成其他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属于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关解释的主要规定,具体适用时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相关解释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关于办理非法经营已明确危害社会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从事医疗活动,违法行为发生后,造成其他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属于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传染病传播者违反国家规定,留隐瞒病情、传染源、传染途径等重要信息,传播传染病,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非法行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非法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发生后,导致他人伤害、死亡的,幼儿、孕妇、高龄人、残疾人等易受伤害、死亡群体属于刑法规定的重大伤害或者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责任人以非法方式销售、生产或者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后果严重的,构成影响食品安全罪;对责任人登记备案的饮食服务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收执法检查费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应当按照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收执法检查费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关解释的主要规定,具体适用时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