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指向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给予财物、提供其他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行贿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作出了如下相关解释:
1.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行贿:指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非法给予财物、提供其他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行贿的行为。
2.对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行贿:指向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非法给予财物、提供其他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行贿的行为。
3.对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指向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给予财物、提供其他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行贿的行为。
4.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外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行贿:指向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外的组织的工作人员非法给予财物、提供其他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行贿的行为。
根据上述解释,无论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还是对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外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只要他们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以其他方式行贿,都构成行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