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体案件,最终的定性和判决将以司法机构的判决结果为准。
"两高"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两高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刑法第115条:明确了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即发生安全生产、运输、消防等领域的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失踪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并符合社会危害程度与过失程度相应规定的案件。
2. 刑法第117条: 规定了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犯罪分子如果负有直接责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负有重要责任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刑法第119条: 对于因过失致使有人死亡、重伤、失踪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分子主动负责采取补救控制措施消除事故危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解释中规定了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追诉时效,即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起公诉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标准、证据要求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政策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的司法规定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件的审理情况等。对于具体案件,最终的定性和判决将以司法机构的判决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