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属于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应当查办的违法行为。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属于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应当查办的违法行为。司法解释中包括以下相关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邮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进行追究,同时,邮政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邮件派送服务质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邮件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职务便利违法投递邮件、伪造、毁灭邮件,或者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邮政工作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致使投递延误、邮件丢失或者邮件被拆开、损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概述,具体的司法解释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进行综合适用。如有具体案件需要了解,请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