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对本案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人XXX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本案涉及的违法所得XXXX元已全部予以查扣,现予上缴国库。
判决书:
案件名称:涉嫌传授犯罪方法刑事案件
案件编号:XXX
被告人:XXX
公诉机关:XXX
被告人:XXX,男,XX岁,XX省人,在本案中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在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在XXXX市XXXX区某酒店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并提供有关工具和技术以协助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XXX条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规定。
本院经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对本案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XXX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
二、被告人XXX传授犯罪方法的所得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涉及的违法所得XXXX元已全部予以查扣,现予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XXX在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监狱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正错误,争取假释或减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