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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08-0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4.罪责划分: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的标准,但行为人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给予被害人的财物损失的,可认定为财物损失不大的故意毁坏财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1.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指指控或起诉的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给予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2. 行为方式:可以采取砸、打、撞、烧、拆、抢劫、盗窃等方式进行财物的破坏。

3. 财物:包括不动产、动产、货币、有价证券、车辆、农产品、林木、矿产、水、电、煤、油、气等自然资源等各种形式的财物。

4. 罪责划分: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的标准,但行为人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给予被害人的财物损失的,可认定为财物损失不大的故意毁坏财物。

5. 数额标准:根据犯罪嫌疑人破坏、拆毁、抢劫、烧毁等行为对财物价值造成的实际损失多少进行划分。

6. 多次犯罪:对同一被害人的财物,犯罪嫌疑人多次故意毁坏的,可以认定为多次故意毁坏财物。

7. 轻判情形:对故意毁坏财物数额不大,但犯罪嫌疑人赔偿给予被害人财物损失并积极取得谅解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8. 从犯判断:如果行为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从犯,具有无关领域内专门知识,从犯的犯罪故意毁坏的财物特征,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从重处罚。

9. 公证机关鉴定:对于再犯、盗窃、盗抢或者劫运、故意毁坏同一财物的,且犯罪嫌疑人赔偿给予被害人财物损失后仍然不取得谅解的,公证机关应当出具鉴定书。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