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解释》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一些解释和规定。上述内容仅为摘录,实际内容还需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解释》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一些解释和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职务行为: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进行了具体解释。包括:行使的纪律审查、监察调查职权;行使的行政审批、批准、备案职权;行使的执法、监督检查职权;履行的公共资源交易、资产处置职责等。
3. 财物来源: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进行了具体解释。包括:财物来源于专门为担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所设机构的工作用具、办公物品、居住设施、交通工具、职务活动所需费用等;财物来源于与职务相关的各类款待、旅游、参访活动等。
4. 立案标准: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一般需达到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5. 刑罚幅度: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幅度进行了规定。对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并处没收财产。
上述内容仅为摘录,实际内容还需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