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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放行偷越国 两高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

时间:2023-08-0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以上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重点侵害边境管制和边境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边境线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刑事追诉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重点侵害边境管制和边境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犯罪数额、方式、目的、手段等相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边境线偷越国(边)境罪:

(一)非法携带、运输、护送被遣送、驱逐出境或者送返国(边)的外国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

(二)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非法提供特许证件、证明文件,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情节较重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非法提供出入境证件、护照、签注、许可证、代收信用等文件,以及有关出入境印章、盖章、验章等设备,未经允许在未经批准的被害国(边)境线附近地区组织、从事或者实施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情节较重的;

(四)帮助他人非法入境或者非法从事出入境管理活动的人员,情节较重的;

(五)其他非法越境行为,情节较重的。

以上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重点侵害边境管制和边境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边境线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刑事追诉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