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保险诈骗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诈骗的定罪标准:明知故意虚构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或者故意破坏或转移保险事故现场等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实际支付或者应付保险金、理赔款或者保险费返还等金额较大的,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犯罪。金额较大的保险诈骗行为应认定为重大保险诈骗犯罪。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保险诈骗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保险诈骗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诈骗的定罪标准:明知故意虚构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或者故意破坏或转移保险事故现场等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实际支付或者应付保险金、理赔款或者保险费返还等金额较大的,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犯罪。
2. 保险诈骗的参与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理赔专员、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涉案人员,根据其在诈骗活动中的作用与责任,可以分别认定其为直接犯罪、共犯或者从犯。
3. 保险诈骗的数额认定:应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支付或者应付的保险金、理赔款或者保险费返还等金额的多少,进行数额认定。金额较大的保险诈骗行为应认定为重大保险诈骗犯罪。
4. 保险诈骗的刑罚:保险诈骗罪犯应根据其犯罪数额和其他情节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5. 判决执行中的损害赔偿:被保险人、受益人、第三人对保险诈骗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向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申请赔偿,或者采取民事索赔方式,通过刑事执行程序执行。
6. 亲友共犯的认定:保险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参与或帮助实施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共犯,对其判处刑罚。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保险诈骗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时需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