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属于轻微丢失情形,并及时主动报告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属于丢失、遗失等失窃情形,侦查机关应当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请立案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办理侦查机关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明确了案件的管辖、追诉时效、责任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侦查机关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被称为《关于办理侦查机关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
1. 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私自持有、私自使用、私自交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武器装备,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私自使用、交付上述物品的行为,涉嫌构成丢失枪支不报告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侦查机关丢失枪支、弹药等物品,不作及时报告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告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属于轻微丢失情形,并及时主动报告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物品被盗抢、失窃、流失等情形,侦查机关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属于丢失、遗失等失窃情形,侦查机关应当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请立案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关于办理侦查机关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明确了案件的管辖、追诉时效、责任认定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