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号解释于2003年发布,二号解释于2020年发布,这也意味着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后,针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有了最新的规定。
根据我了解,对于两高传染病防治失职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截至目前为止,中国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两种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转移、销售、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一号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转移、销售、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二号解释”)。
这两个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罪证规定、量刑标准等。其中,一号解释于2003年发布,二号解释于2020年发布,这也意味着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后,针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有了最新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司法解释规定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需要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