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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23-08-0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在证明哪怕失实的情况下,故意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因此,如果虚假证明文件的影响仅限于个人利益范围,则不符合此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上述标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侦查手段调查取证,确实有重大损害、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并能够提供证据支持这些观点时,可以依法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进行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在证明哪怕失实的情况下,故意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重大损害: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必须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损害程度较小或者一般的情况不符合此罪的立案标准。

2. 故意出具虚假:该罪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意图,即明知证明内容不真实而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3. 证明文件的对象:此罪的客体是证明文件,包括各种证明书、证明材料等,必须是非法的、虚假的证明文件。

4. 案件证据:立案还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证明文件内容的虚假性和出具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

5. 公共利益:此罪是涉及公共的、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信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如果虚假证明文件的影响仅限于个人利益范围,则不符合此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上述标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侦查手段调查取证,确实有重大损害、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并能够提供证据支持这些观点时,可以依法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进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