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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刑法法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案例)

时间:2023-07-3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3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是指在动植物进出口检疫工作中,相关人员未尽职尽责,导致动植物疫情蔓延、病害传入或者毒害人畜的行为。以上是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的一般规定,具体的法条适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是指在动植物进出口检疫工作中,相关人员未尽职尽责,导致动植物疫情蔓延、病害传入或者毒害人畜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该犯罪行为通常以以下法条为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免征税款数额巨大或者虚报冒领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免征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的,或者进口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是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犯罪的一般规定,具体的法条适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