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辅助规定:最高法还对举报、奖励、降低刑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辅助性规定,以加强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高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件解释中有以下重要规定:
1. “放纵”行为的界定:放纵行为是指法定职责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行决定、批复或者其他方式未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采取打击、处罚或者纠正措施的行为。
2. 严格追究责任:对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和追究责任,并适用刑事、纪律等方面的处罚。
3.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侦查、追究涉案的放纵者的刑事责任,同时采取必要的撤销职务、降低职务级别等组织纪律措施。
4. 制成伪劣商品的责任:对于放纵者制售的伪劣商品,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对已销售出去的伪劣商品进行召回。
5. 制劝阻放纵行为:对于制售伪劣商品的从犯、共犯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制止和劝阻放纵行为,如若不果则报告有关部门。
6. 其他辅助规定:最高法还对举报、奖励、降低刑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辅助性规定,以加强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