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于2016年11月发布。其中,关于“两高”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规定包括:1.对于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即“三类基本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仅作为司法解释,并非法律法规。但是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用于指导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中国司法机关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解释。《解释》于2016年11月发布。其中,关于“两高”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规定包括:
1. 对于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即“三类基本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界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几个重要概念,明确了刑法中有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
3. 规定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侦查阶段的相关规则,包括对电子数据的保存、查封、冻结等措施的适用条件与办法。
4. 强调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相关保护的法律责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5. 鉴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呈现出跨国性、匿名性等特点,对国外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起诉、审判等相关规则进行具体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仅作为司法解释,并非法律法规。但是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用于指导各级法院和检察机关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