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行政机关发布具体行政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撤销或改变。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发布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规定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受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变更所影响。一旦行政机关发布具体行政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撤销或改变。
2. 强制执行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行政机关明确要求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必须依法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不可撤销性: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可撤销,行政机关不能自行撤销,只能通过诉讼、复议等途径来实现变更或废止。
4. 相对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针对特定的对象,对其他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被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约束力,对其他被行为所影响但未作为对象的个人或组织没有直接的法律效果。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其依法制定、发布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具备独立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原则上不可撤销,并具有相对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