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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相关司法规定具体是什么

时间:2023-09-0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4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相关司法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低价出卖、出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院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在土地出让和使用过程中,以非法手段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相关司法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低价出卖、出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低于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

2. 出卖、出租、出让他人用于营利活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带以非法手段获取土地增值利益,或者侵吞、骗取、挪用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低价出卖、出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定情形和司法适用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例如,对于土地出让时采取的招投标等方式,如果出让价格严重偏低且违反了土地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即可认定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解释还对从事非法低价出卖、出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幕后人员和利益输送人员等进行了界定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