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解释》中有关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相关解释规定的一部分,具体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相关解释规定如下:
1. 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解释》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是指未经批准、许可或者授权,向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员或者组织传递国家秘密的行为。
2. 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解释》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可以是具有保密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依法享有保密权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具有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3. 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解释》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包括口头传递、书面传递、电子传递、移动存储介质传递等多种形式。
4. 泄露国家秘密的过失程度:《解释》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过失程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具体包括疏忽程度、理解能力和责任心等因素。
5. 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解释》明确,泄露国家秘密的过失行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解释》中有关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相关解释规定的一部分,具体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