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实施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明确了两高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内容:1.定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这些是《司法解释》中与两高贷款诈骗罪相关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实施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40条明确了两高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内容:
1. 定义: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2. 数额界定:以取得贷款为目的,骗取的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3. 骗取手段:可以采用虚构虚假的个人或者企业身份信息、篡改数据信息、伪造证件等方法,诱骗他人提供网上借贷、网上贷款等服务,达到非法获取贷款的目的。
4. 犯罪主体:故意进行骗取行为的个人或团伙,包括虚构或伪造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
5. 判罚标准:如果被告人骗取贷款数额较大,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或者其它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 罚金额度:对于被告人骗取的贷款数额,应根据具体情节,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并责令返还被害人已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这些是《司法解释》中与两高贷款诈骗罪相关的重要内容。请注意,这里的解释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