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背信数额的界定:解释规定了背信数额的计算方式,包括以货币为对象的以最高额为上限的累计和以非货币为对象的以实物价值对应的货币为上限的累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于2015年5月31日,其中包含了一些重要内容,如下:
1. 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应当具备受委托的资格和代管、管理、使用受托财产的职责,并以违法目的背离了法定的受委托权力范围。
2. 受委托的资格:解释明确了受托资格的范围,包括公职人员、法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机关、组织等,以及法律规定的专门职务、特殊身份下的代管、管理、使用行为。
3. 法定权力范围:解释明确了法定权力范围的界定,即受托人行使受委托权力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受委托合同的规定,超范围使用受托财产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背信。
4. 背信数额的界定:解释规定了背信数额的计算方式,包括以货币为对象的以最高额为上限的累计和以非货币为对象的以实物价值对应的货币为上限的累计。
5. 刑事责任: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背信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仍可以追究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最高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背信罪的构成要件、受委托的资格和法定权力范围的界定,以及背信数额和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