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所得价值、索赔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的,以实际支付金额为骗取金额。以上是最高检关于办理保险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规定,旨在明确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惩罚标准,以便依法从严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
最高检关于办理保险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包括以下重要规定:
1.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骗取保险金、保险赔偿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操纵交易、编造事故等手段,蒙骗、欺骗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骗取保险金、保险赔偿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2. 骗取金额的认定:保险诈骗罪中,骗取金额指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保险金、保险赔偿金的数额,包括直接骗取和通过第三方人员或单位获得的金额。诈骗所得价值、索赔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的,以实际支付金额为骗取金额。
3. 骗取保险金、保险赔偿金数额较大的标准:骗取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
4. 骗取保险金、保险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标准:骗取金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组织、划定地区、分工负责或者多层传销等手段进行骗取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5. 集资诈骗与保险诈骗的区分:以明显不符合事实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为由,虚构保险合同,通过集资方式诈骗钱财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6. 完全骗取保险金、保险赔偿金的要件:保险诈骗罪以“骗取”为主体动作,如果没有实际骗取的行为,而仅有意图或者行为未遂,则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7. 示威抗议行为涉及保险诈骗的界定:保险诈骗罪不包括正当的索赔或者损害赔偿活动,行为人参与示威抗议、维权行动的,应考察其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并根据具体情节对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以上是最高检关于办理保险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规定,旨在明确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惩罚标准,以便依法从严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