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解释》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明确对拐骗儿童犯罪定义、定性和追究责任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对该类罪行进行有效打击和儿童权益的保护。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拐卖、诱骗、收买、拘禁儿童人口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1. 对拐卖、诱骗、收买、拘禁儿童人口犯罪的认定:对于以非法卖儿、诱骗儿童、收买儿童、拘禁儿童等手段,违法获利或其他非法目的,致使儿童流失、被控制、被其他人非法占有和侵犯人身权利等情况进行刑事追究。
2. 犯罪主体的认定:包括故意拐卖儿童的人员、故意诱骗儿童的人员、购买被拐卖、诱骗的儿童的人员、故意拘禁儿童的人员。
3. 儿童的范围: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婴儿、儿童、少年。
4. 犯罪行为的成立要件:
- 拐卖儿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掳走、拉走、引诱、骗取等手段,将儿童转移或者销往他人处。
- 诱骗儿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诓骗、骗取、哄骗、引诱等手段,使儿童流失或者受控制。
- 收买儿童:指为满足自身或他人需求,用金钱、物品、其他财产往来,购买、接纳、养育他人拐卖、诱骗的儿童,使儿童流失或者受控制。
- 拘禁儿童:非法拘禁他人拐卖、诱骗的儿童,使儿童流失或者受控制。
5. 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具体罪行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该《解释》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明确对拐骗儿童犯罪定义、定性和追究责任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对该类罪行进行有效打击和儿童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