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指明知是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场所、资金、物品、帐号、程序、工具、资料等帮助。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前提是明知对方进行犯罪,并仍然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了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内容和定义。根据该法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指明知是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场所、资金、物品、帐号、程序、工具、资料等帮助。
具体来说,刑法将刑责分为两类:
1. 提供技术支持、场所、资金、物品、帐号、程序、工具、资料等,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将被视为共犯,因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2. 另一类情况是明知是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通过转账、助其诈骗或帮助销赃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从事不法活动,承担知情帮助之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行为:
1. 提供技术支持:如提供黑客技术、网络攻击工具等。
2. 提供场所:为信息网络犯罪者提供网络服务器、黑网吧、黑产工作室等。
3. 提供资金、物品:为其提供金钱、设备、工具等。
4. 提供帐号:提供他人帐号作为犯罪工具使用。
5. 提供程序、工具、资料:提供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软件程序、黑客工具等。
6. 提供技术保障:如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攻防、技术合作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些情况中的帮助行为,最关键的是“明知”。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前提是明知对方进行犯罪,并仍然提供帮助。如果不具备上述“明知”条件,就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帮助行为的具体情节,法律对不同情况下的刑罚幅度也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