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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规定有什么内容

时间:2023-08-2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6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适用内容。其他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适用内容。其中的主要规定如下:

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使用权受让方串通,违规设定土地出让标准、挂牌底价、价款支付方式等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 低于市场价格是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以一般情况下能够公开交易的同类土地交易价格为参照线。

3. 两高规定了非法低价出让的刑事责任和量刑准则。一般情况下,涉及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公开出让比例达到30%以上,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极大损失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其他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4. 对于参与和指使非法低价出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可以按照特定情节从重处罚。

请注意,以上仅为简要概述,详细内容应查阅正式法律文件以了解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