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被告在主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对原告的法律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提起反诉的期限为原告最后一次答辩结束后10日内,如果经法院同意,可以延长至二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七日内。
反诉是指被告在主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对原告的法律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83条的规定,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反诉与原诉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2. 反诉的标的是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3. 反诉请求未受诉时效或者其他法定原因的限制;
4.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反诉请求不属于由上述法律文件作出裁决的范围;
5. 反诉请求符合衡平原则,即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请求在实质上相互对等;
6. 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符合诉讼主体资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提起反诉的期限为原告最后一次答辩结束后10日内,如果经法院同意,可以延长至二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七日内。
请注意,法律法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因此建议在依据特定法条时查阅相关法规的最新版本以确保存在法规变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