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是指财政机关在纳税人无力或拒不履行税收义务时,可以代替纳税人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而税收撤销权是指财政机关在发现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存在逃漏税行为时,可以撤销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优惠或减免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行使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都需要财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应手续,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税收代位权是指财政机关在纳税人无力或拒不履行税收义务时,可以代替纳税人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而税收撤销权是指财政机关在发现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存在逃漏税行为时,可以撤销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优惠或减免的权利。
在税款征收中,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基本步骤如下:
1. 确认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或未按法定程序提供相关报税资料。
2. 通过催告通知、催缴函等方式,要求纳税人履行税款义务。
3. 若纳税人无力或拒不缴纳税款,财政机关可以通过查封、扣押财产等措施,行使代位征收权,代替纳税人收取税款。
而行使税收撤销权的基本步骤如下:
1. 财政机关通过核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核查等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逃漏税行为。
2. 财政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调查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在确实查明纳税人存在逃漏税行为的情况下,财政机关可以对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或减免进行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都需要财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应手续,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在行使这两项权利时,财政机关也应当根据法律和税收政策的规定,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