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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开庭的其他延期审理情形有什么(延期开庭审理法律依据)

时间:2023-08-22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法规解读 文档下载

以上情形均需经法庭批准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35条、第13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应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庭的判断而定。

除了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外,还有以下其他延期审理的情形:

1. 法庭认为需要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或者归集其他证据的;

2. 被告人需要补充辩护准备或者委托辩护人的;

3. 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停工、熔断、大面积相关人员确诊或集中隔离等原因,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活动的;

4. 直至开庭日前15日(含15日)参与审判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辨护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死亡或者患病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

5. 法庭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鉴定的;

6. 他人请求参加、指定辩护人、更换辩护人等,因无辩护准备期而导致无法早日开庭审理的;

7. 被告人主观上能够感受到的情绪问题,例如情绪抑郁等,导致无法正常参加审判活动的;

8. 需要翻译陪审员或法官调离时的。

以上情形均需经法庭批准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35条、第13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应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庭的判断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