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一号》,妨害作证可分为恶意提问、威胁恐吓作证人等几种情形。《解释二号》进一步明确了妨害作证、暴力取证的方式和行为,包括通过暴力、威胁、贿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干扰、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暴力、威胁、诱骗他人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等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妨害作证、暴力取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妨害作证、暴力取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补充》(以下简称《解释二号》)为相关罪行提供了指导。按照形式可总结为以下两种:
1. 《解释一号》:该解释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妨害作证、暴力取证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暴力、胁迫、贿赂等行为,并给出了不同罪名的量刑准则。根据《解释一号》,妨害作证可分为恶意提问、威胁恐吓作证人等几种情形。
2. 《解释二号》:该解释于2021年8月2日起施行,是对《解释一号》的补充。《解释二号》进一步明确了妨害作证、暴力取证的方式和行为,包括通过暴力、威胁、贿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干扰、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暴力、威胁、诱骗他人伪造、销毁、篡改证据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的,因此有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进一步细化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