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可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和修改。
免交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一般包括:
1. 国有土地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公有建筑物等非营利性单位持有的土地;
2. 具有居住权的城乡居民持有的住宅用地;
3. 建筑物承租人持有的租赁用地;
4. 残疾人的居住用地;
5. 国家重要公益设施用地,如农田、林地、水域、牧草地等;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持有的经营性用地(超过承包期限的承包地除外);
7. 采用购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购买合同约定了需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除外;
8.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科研类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可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