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保密义务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失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总之,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范围,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携带、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范围,具体要点包括:
1.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指的是保密义务人在执行保密任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失等原因,泄露了国家秘密,但没有故意行为。只有泄露行为属于轻微的,才可以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
2. 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符合刑法第111条、112条和113条规定的国家秘密的法定标准。
3. 泄露国家秘密的保密义务人,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
4. 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具备主观方面的过失和客观方面的泄露结果。即保密义务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失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形。
5.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泄露导致国家利益、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
6. 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可以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
7. 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方面,应当以过失为本,同时对过失程度加以区分,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8. 其他相关责任人包括指挥、纵容秘密信息应用、泄露或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人员的单位领导、经办人员等,对于他们的追责范围和责任程度也作出了规定。
总之,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范围,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指导。